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来源:财会学习 作者:陆英 人气: 时间:2009-11-15
摘要: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六、改变购买不动产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6】金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月向国有独资公司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三幢商品房,价值9800万元, 金盛公司应缴纳契税=9800×4%=392(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执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

  另外根据财税[2006]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文件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2.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3.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4.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5.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6.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金盛公司出资200万元,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投资比例为2%,兴业公司出资9800万元, 出资方式为三幢商品房, 投资比例为98%,并约定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于6个月内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新设立的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兴业公司投入的房产,因兴业公司投资比例超过50%,享受免征契税392万元。

  第二步,办理完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后,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另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兴业公司将所持兴盛有限责任公司9800万元股份原价转让给金盛公司股东。

  第三步,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金盛公司与兴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合并协议,由金盛公司合并兴盛有责任公司,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兴盛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享受免征契税392万元。

  在以上对于契税缴纳的若干案例筹划中,要注意契税缴纳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密切相关,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并结合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征政策,综合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方能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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