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6号 2008-1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税 屋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张伟点评——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案例3: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费建设,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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