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来源:北京西城国税 作者:北京西城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3-08
摘要:第一部分 报送资料要求及申报事项提示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 (一)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第四部分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我局就2012年1月起接收的企业资产损失的适用政策、扣除原则、报送时限、报送资料及事后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有关内容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适用政策口径
自2012年1月起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资产损失扣除要求时,企业的资产损失不再采取原自行申报扣除及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方式,而是采取企业申报扣除的方式进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57号文件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纳税人自2012年1月起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来把握。即对于确认的2011及以后年度的损失,按照25号公告明确的程序及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报送。对于确认的2008-2010年度的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57号文件及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不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按照25号公告规定的报送程序要求进行报送。对于确认的2007年度以前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税函[2008]264号及国税函[2008]624号等财产损失的确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不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按照25号公告规定的报送程序要求进行报送。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一)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下: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下:
1、货币资产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坏账损失)等。

2、非货币资产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资产等损失。

3、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等。

4、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而发生的损失等。

5、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6、企业原采取自行申报扣除方式未能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时限
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办税服务厅(北厅,地址西城区二龙路己33号)报送资料。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清单申报表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同时报送我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报送时间一般为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需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只有向我局办税服务厅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我局办税服务厅根据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发生的资产损失方能在税前扣除。为了不影响企业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建议企业需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最好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专项申报,避免出现窗口拥堵影响企业汇算清缴的进行。

注:企业所属2007年(含)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暂不受理。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
(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采取电子方式申报的企业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时,要在CTAIS电子申报系统中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其中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不再需向我局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未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还应向我局办税服务厅文书窗口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文书窗口人员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一份返还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时,应于年度纳税时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窗口人员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一份返还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第一,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自行申报扣除而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申报年度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扣除,申报时按照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以及损失情况说明,向我局办税服务厅文书窗口报送。文书窗口人员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接收人”处签字后,一份返还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企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上述以外的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情形,企业应向我局办税服务厅文书窗口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损失证据资料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等资料。以上资料均加盖企业公章。损失证据资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各项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尽量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经核对报送资料已齐全的,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一份返还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申请报告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其中: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按损失大类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3、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应按损失明细逐笔或逐项填报《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3)。

4、证据资料
企业应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中列明的各项损失应报送的证据,报送相关证据资料。报送每项证据资料时在证据资料第一页应完整填写提交资料的名称,要求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上的“提交资料名称”一致。

5、《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
为了降低纳税人资产损失扣除风险,提高资产损失受理效率,便于企业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接资料,缩短企业报送资料的等待时间,我局单独设计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以下简称《明细单》),作为《提交资料清单》的补充资料。根据“货币类资产损失”、“非货币类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四类损失类型,设计多种《明细单》的模板。《明细单》按照损失明细类型进行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左到右分别代表损失类型、损失一级明细及损失二级明细,如货币资产损失中的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的《明细单》编码为1-3-1、非货币资产损失中的存货被盗损失的《明细单》编码为2-1-4。其中《明细单(A类)》适用所属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资产损失,《明细单(B类)》适用所属年度为2008至2010年度的损失,《明细单(C类)》适用所属年度为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损失。

企业可按照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明细单》模板,按照《明细单》模板明确的资料要件提交证据资料,证据资料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操作指南》有所增加,以便于企业准确申报资产损失。

目前我局制作了《明细单(A类)》72个模板(以模板损失编码1-1-1为例,见附件4),企业可通过我局网站 “下载中心”下载填报。《明细单(B类)》、《明细单(C类)》模板将于近日整理完成后放在我局网站 “下载中心”。《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的填报要求及举例(见附件5)。

五、资产损失的扣除管理
(一)所属2011年度(含)及以后年度资产损失扣除口径
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为便于企业准确界定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现将《明细单(A类)》模板中对应为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的编码列示如下:
编码为1-2-1、1-3-1、1-3-3、1-3-4、1-3-6、1-3-7、1-3-8、2-1-2、2-1-3、2-3-3、2-3-4、2-5-1、2-6-3、2-6-4、2-7-1、3-1-1、3-1-7、3-2-1、3-2-3、3-2-5、3-2-7、3-2-9、3-2-11、3-4-1、3-4-3、3-4-4、3-4-6、3-4-7、3-4-8、3-5-1、4-1-1的《明细单(A类)》对应的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

编码为1-1-1、1-1-2、1-1-3、1-2-2、1-3-2、1-3-5、1-3-9、1-3-10、1-3-11、2-1-1、2-1-4、2-1-5、2-3-1、2-3-2、2-3-5、2-4-1、2-6-1、2-6-2、2-6-5、3-1-2、3-1-3、3-1-4、3-1-5、3-1-6、3-2-2、3-2-4、3-2-6、3-2-8、3-2-10、3-4-2、3-4-5、3-4-9、3-4-10、3-4-11、4-2-1、4-2-2、4-3-1、4-3-2的《明细单(A类)》对应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 

编码为3-3-1的《明细单(A类)》对应的损失比照债权投资损失编码3-1-1至3-1-7的分类,编码3-3-2的《明细单(A类)》对应的损失比照债权投资损失编码3-1-1至3-1-7的分类及股权投资损失编码3-2-1至3-2-11的分类,编码3-5-2的《明细单(A类)》对应的损失比照债权投资损失编码3-1-1至3-1-7的分类及担保损失编码3-4-1至3-4-11的分类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二)所属2008年度-2010年度资产损失扣除口径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六、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对我局所辖的总机构
①该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将资产损失情况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我局进行申报。

②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

(2)对我局所辖的二级分支机构
该类二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一并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

(3)对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不在本市的我局所辖的三级分支机构
该类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一并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

2、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事后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我局会及时对企业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我局依法对企业作出税收处理。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的填报要求及举例

需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损失的企业填写《明细单》时,当涉及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及股权投资损失情况时应逐笔填报《明细单》。《明细单》要逐笔顺序编号,放在每笔提交资料的首页。该《明细单》中需要企业填写的内容包括“明细单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损失金额”、“损失所属年度”及“提交证据资料的页码范围”,并在“纳税人应提交资料”处划“√”表明企业相关资料已报送。企业经办人对填写项目及附送资料进行签章确认,填写提交资料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按照《明细单》项目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接收相关资料后,我局尽量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核对无误的在“资料核对情况”处划“√”,签字确认应报送资料已齐全。

因企业资产损失情况不同,“损失所属年度”内可能会同时存在多种损失类型或同一种损失类型下存在多笔损失的情况,因此需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损失的企业应填写多张《明细单》。比如企业2011年度发生的专项申报损失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2笔,应按照债务人的不同填写2张《明细单(A类)》;股权投资损失2笔,按照被投资方名称的不同填写2张《明细单(A类)》;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填写1张《明细单(A类)》;共计填写5张《明细单(A类)》。“损失所属年度”内的5张《明细单(A类)》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类型进行加总,以此数据填写《专项申报表》的损失金额项目。如“损失一级明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有2笔损失,需将2张《明细单(A类)》的损失金额加总后的数据填写在《专项申报表》中第4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损失金额”栏内,其他损失类型以此类推。《专项申报表》最后一行合计金额为全部《明细单》的损失金额的加总数。

第五部分  减免税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以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目前有32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项报批类(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以及11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需事先备案(或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或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的,或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需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一)备案类的减免税项目(共32项)
下列所得税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16、加速折旧(取得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17、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1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9、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备案);
20、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1、动漫企业;
2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2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6、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7、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8、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0、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
31、已经税务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内、外资);
32、其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免税收入等)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共1项)
目前仅“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就此税收优惠提出申请,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与国税局进行信息交换,因此我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该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申请。

(三)事后附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办理
下列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我局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等文件规定的资料,其中原西城区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至我局北办税服务大厅,原宣武区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至主管税务所。所附送的资料或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6、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7、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8、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9、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
10、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等。

以上备案类、报批类、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的减免条件及报送的资料具体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相关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类或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时需向我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根据减免税项目分别报送相关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报送时限要求
为保证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或审批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的纳税人,建议在4月30日前来我局申请办理。5月31日之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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