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报送资料要求及申报事项提示 2、财务报表;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需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事业单位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按照企业附送资料的要求保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三、资料附送要求 四、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应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0,且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四)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帐载金额”>0,且第3列“调增金额”=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在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七)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一般情况不能进行零申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存在收入、成本、费用均为零的情况,因此网上申报已对零申报进行监控;零申报纳税人须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至主管税务所说明原因,由管理员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签字后可进行手工申报。 第二部分 收入、收益部分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注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而税收上是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比如2011年发生的销售行为,企业在 2012年4月10日发生了销售退回,于2012年4月15日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在会计上应冲减2011年度的销售收入,而在税法上应冲减2012年度的销售收入,在2011、2012年度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均不一致,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收入形式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注意: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三)收入的确认条件 2、企业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二、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 2、金融企业的本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租金收入 注意: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确认(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注意: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支出或扩大再生产的,其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即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已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已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和扩大再生产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3)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但有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4)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必须要作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不得计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但如果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如改变资金用途或未单独核算的,应确认为应税收入。 (5)对企业收到的政府奖励款,首先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再根据相关文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两类手续费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上述两类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同时也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 2、免税收入 注意: ②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不得享受免税优惠。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是指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③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虽未实际兑付国债利息,但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企业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获得兑付的国债利息,仅是持有期间所对应的国债利息能作为免税收入,其余的国债利息已在卖家做为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 (3)股息、红利收入 ②企业转让股票、股权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与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严格区分,转让所得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时间。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④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优惠。但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在我国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此处所说的境外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在按照《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此项有关规定执行。也即境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 ②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免税,企业因转让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得免税。 ③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在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投资者在购入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已经宣告分派的红利等收入,买家在实际收到时不应作为投资收益,更不能就此部分红利享受免税优惠。 (四)视同销售收入 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包括(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 注意: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不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五)财产转让等所得 (六)收回的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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