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河北省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2010年10月至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宜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过期? 答:《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两次缴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应税申报还是减、免税申报,均应在规定征期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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