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财税[2008]1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所得类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30号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再一次重申了非居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随意扣除相关税费,对比以往的规定,预提所得税计算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营业税金不再允许扣除 非居民企业发生流转税应税业务时缴纳的流转税金也是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项目。以营业税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97号)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这就明确了外国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的扣缴义务人。 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能扣除营业税的规定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有了重要的变化。以对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例,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营业税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取消了该项规定,要求以收入全额申报纳税。 对于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而在中国境内有房屋、建筑物的外国企业,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承租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应当注意,在为外国企业依法扣缴营业税后,再扣缴预提所得税时就不能再扣除营业税,而应以与营业税相同的计税依据来扣缴所得税,不能少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财税[2008]130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算预提所得税时不能再扣除营业税税额。 转让财产所得计算只能扣除财产净值 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可能产生各类税收和费用项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向政府补缴的各类费用和补偿金等,这些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预提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不能用居民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标准来处理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计算,尤其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准确计算应扣缴的预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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