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73号 1994-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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