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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