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09-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四、纳税人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五、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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