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出口退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利用和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海关电子口岸信息进行宏观和微观数据分析。通过宏观数据分析,发现皮毛出口行业存在异常情况的,分析成因和发展趋势。通过微观数据分析和比对,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 对有出口业务的皮毛加工企业试行分等级管理。 皮毛出口企业的等级评定,在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指导协调下,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家税务局和皮毛协会共同制订标准并负责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 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日常退税管理及审核情况,并参照皮毛出口企业的不同等级,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原则上对A级企业按季度办理退税,对B级企业按半年办理退税,对C级企业按年度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预警工作要求筛选皮毛出口企业预警数据信息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发布。出口退税预警指标包括: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并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预警信息反馈,发现出口异常企业或管理漏洞,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防范出口骗税。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结合日常管理和评估情况,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皮毛出口企业分析预警数据,分别做出情况说明、开展专项评估和进行稽查的处理。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市国家税务局预警数据后三个月内进行信息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皮毛加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其不具有涉嫌骗税、逃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认定其违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或发现其涉嫌骗税、逃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国家税务局应在皮毛加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管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管理、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环节强化征退税管理衔接工作。 (一)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中,退税部门与征收管理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等。小规模出口企业转一般纳税人或企业注销时,征收管理部门必须先通知退税部门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清算后再做相应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的免税出口业务,征收管理部门必须监控企业将免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不抵扣或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退税管理部门。 (三)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管理中,退税部门定期下发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征收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将出口企业的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按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四)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与出口企业资料进行核对,并暂缓办理欠税出口企业退税手续,待欠税出口企业清缴欠税后,再予以办理。 (五)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中, 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发函。征收管理部门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回函。退税部门根据复函情况分别做出办理出口退税、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办理出口退税、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或责令出口企业提供退税担保的处理。 (六)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中,稽查局对出口企业稽查立案或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退税部门暂缓办理退税,稽查或评估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一并反馈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的,应通知征收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实施或配合组织实施调查核实,若涉嫌逃骗税的由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出口退税部门。 第六章 税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皮毛加工行业特点,研究建立皮毛加工行业税收管理模型,增强税源控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三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皮毛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填制《皮毛加工企业巡查报告表》(附件12)。对皮毛加工企业的设备数量、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工资支出等信息进行分析,根据设备合理生产能力,推算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根据投入产出比率对产量与收购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收购数量差异率;根据单户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收购价格比较,判断收购价格开具真实性。对数据分析中筛选出的疑点企业直接进行纳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注销登记皮毛加工企业,须经稽查部门检查并出具结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方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皮毛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完善和丰富皮毛加工企业纳税评估内容,加大对收购发票开具信息的汇总分析及疑点信息应用。做好收购发票定期稽核,加大收购信息的外调核查力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皮毛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七章 组织纪律保障 第三十三条 强化皮毛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皮毛加工企业登记认定、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直接造成或间接引发重大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重大税务案件,造成税收重大损失的,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追究。对在皮毛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依照《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国家税务局人教股每年牵头组织政策法规股、征管股、稽查及监察室等部门举办一次皮毛加工企业管理的重点分局人员专题业务知识培训及廉政教育,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加快知识更新,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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