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31号:2014年度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检查方案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4-29
摘要: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检查方案 (非金融企业 金融商品买卖项目 方向) 一、检查对象 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非金融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股息分红、债券收益、汇兑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检查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检查税前扣除的各项金融商品交易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发生的,且与其取得的金融商品交易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主要检查股票、债券、外汇等投资收益业务支出等项目。

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核实是否将与金融商品交易无关的费用计入该账户。检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情况;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检查是否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检查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检查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检查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检查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置。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检查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3)营业成本,主要检查“投资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金”。

(4)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检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项准备金科目。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检查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检查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检查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检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检查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扣除。检查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扣除;检查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检查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5%;检查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检查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检查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检查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5)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投资收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6)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 科目。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检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8)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检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
(9)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要检查“所得税”、“应交税费”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的问题。
3.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投资方委派的管理层,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等方式变更工资、福利发放问题。

6.检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酬所得,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计算表及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检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检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居间合同等。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检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检查公司章程、股利及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务租赁所得,主要检查“业务及管理费”、“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检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检查
1.印花税
检查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检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检查是否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2.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司股东将股东自有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3.其他税种:检查土地、车船使用情况,看是否已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五)发票问题
主要检查取得发票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不合法发票入账问题,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31号:2014年度建筑安装业检查重点 
税总发[2014]31号:2014年度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检查方案
 
税总发[2014]31号:2014年度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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