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目的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五部委扩展和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陆续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相关部委备案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四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4〕743号),将个体经营税收优惠限额标准上浮20%,按每户每年96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上浮30%,按吸纳就业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得以落实,把好事办快办好,《公告》对具体对象、程序、标准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便于各部门紧密配合和实际操作。
二、明确了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1.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施自主创业人员。
2.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
上述登记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持该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税收减免额度
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履行了申请程序后,按照财税法〔2014〕743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的减免税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了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1.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小型企业实体,可以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税收减免额度
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了申请程序后,按照财税法〔2014〕743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就业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明确了创业就业政策的管理
1.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2.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保管、管理、使用规则。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3.明确了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予以协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