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担任评议人,对第四阶段主题演讲进行了评议,并且就依法治税、反避税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以下为发言实录: 首先,对这次大会邀请我作点评表示感谢,但是我感觉到刚才几位嘉宾都是在专业领域内非常有见地很,他吗做了深入的分析,我想如果说点评可能也不是非常合适,但是既然把任务交给我了,我也简单对上面各位专家的情况做一点分析。 首先,我们看到远军局长的分析非常好,我们研究税收问题的时候,反避税是一个核心,他是做非著名企业管理这块,涉外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非常感兴趣的是他所谈的那个案例,从交易的内部结构和合规性方面分析了如何进行反避税,但是这个问题没有深入展开,我们希望远军局长给我们一个完整的版本我们去学习他。 家本律师做了一个很好的结合,把税法和刑法做了结合。同时还有一个方向,税法和民商法的结合,我想这可能是未来的在研究税法的一种模式,或者说可能是未来税务律师的重要的业务范围,把税收和法律的结合。家本律师给大家提到了这样一个话题,而且现在可能是更需要的是在业务上有一种跨界的概念。最近,我看腾讯做了一个跨界,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了这本书,非常火,大家都在看,真正未来有作为的是跨界人才,税务律师本身就在跨界。 蒋女士谈到我们感兴趣的税收征管法修改中营造税收环境,这个观点是非常深刻的,而且中国所有的税收问题目前最典型的就是没有解决一个很好依法治税的环境问题。大家观念的偏差,包括在执行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种种问题,都是没有形成一种常态的税收的法治环境。 魏律师谈的,比较感兴趣讲了未来终结业务涉税方面的业务模式和业务范围,从税务律师角度,从律所的角度讲创新,三点讲得非常创新。 利用这个机会谈谈我的一点看法,分别针对我们国家依法治税、反避税的问题: 第一,我们中国现在走向依法治税、国家治理,我们有一个核心的问题要探讨的就叫做国家税收治理,国家税收治理应该纳入整个的国家的治理的体系,而且作为重要的一部分。 第二,我们所谈到的避税问题,大家非常关注,避税我认为可以用交通的一种比喻,来谈税收的三种行为,1、逃税,偷税不要说了,现在在刑法上已经修整了,逃避缴纳税款,我们以逃税来表示,就是交通中的红灯,是不能碰的,是高压电。这个问题也就不展开说了。2、避税,就像我们碰到的黄灯,大家走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个警示的作用,黄灯亮了要注意安全问题。3、税收筹划,是绿灯,我们分别用交通中的相对应的灯表示是非常形象的。这里面逃税和税收筹划已经没有任何的争议,现在有争议的是避税问题,避税问题这些年一直在跟踪研究对避税问题的认可,我们在思考一个问题,在中国为什么没有关于避税方面的法律?这就是一个核心问题。大家去思考为什么?我想了很久,想了五六年时间,终于想明白了,我给了两点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法律没有给出避税的严格的界定。第一个原因,避税本身太复杂,我们很难用简单的概念说清楚。第二个原因,从立法角度如果没有给出原因就是一个问题不能说明白,进入到我们的法律里是不合适的,也就是未来会给出关于避税的严格的界定。这个问题就有研究的必要,我做了一个关于避税的两分法,我认为避税应该分为中性避税和灰色避税两种,所谓的中性避税就是没有太多毛病,等黄灯的时候可以通过,而且在亮红灯之前过去了,走到一半亮了红灯也没有问题。一般主要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或者是空白,你去做的话,国家法律没有对你进行规范的可能。第二种情况,税法在不同地区不同期间的差异性,构成了实际税负率的差异。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中性避税。 避税的第二个分类叫做灰色避税,大家看到的有三种情况:我认为现实业务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改变了经济活动时期偏离本来的面目,把经济活动进行操控改变,面目全非了,这种情况是不行的。第二种情况,是扭曲经济事实,比如说我通过信息披露,通过一些形式上的证据,通过一些形式上的认定,实质是不具备合法性的。第三种情况,是操纵经济目的,如果从合规性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不合理。灰色避税我们应该是打击的,政府应该反避税,这是我讲的对避税的两分法。 关于税收征管法谈一点我的观点,我认为税收征管法可以用四个观点来表述: 第一,目前我们的征管法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第二,我们征管法的改革速度太慢了,五年前应该出台了。第三,征管法的改革取得进步。最初第一稿的时候我还做了一些相关的研究,我们提出一些想法,但是总局的一个课题,想法放进来了,当时提到对税基和税率重要的问题在征管法必须给予一定的位置,目前我们的旧版本没有位置,尤其是税基是征税的宽窄范围。税率是征税的程度,如果税率很高,感觉税负很重。因此这两个问题是核心问题,必须要给出说明,而且我们大量的税收都是按照税基和税率的模式来进行纳税申报的。这两个问题必须给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容易出现避税问题。第四,未来的征管法我认为更多的不是对纳税人的限制,而是对征税机关的限制,大家已经看到一些草案、一些版本,现在的征管法对纳税人的限制太多了,纳税要怎么怎么样,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但是对税务机关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条款,目前这一块新的版本增加了非常多,这是第四点。 这就是我的观点,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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