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6
摘要:跨境应税行为 1.2.1免税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境外八项服务 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跨境应税行为

  1.2.1免税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境外八项服务

  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出口货物的四项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无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境外金融服务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其他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二条

  1.2.2“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解释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七条

  1.2.3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八条

  1.2.4免税、减税、零税率的选择权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五条

  1.2.5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3第六条

  1.2.6营改增新老政策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衔接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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