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走出去”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来源:珠海地税 作者:珠海地税 人气: 时间:2016-04-05
摘要:一、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一)走出去企业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内容摘要: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五、“走出去”企业其他税收规定

(一)“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所在国不属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国家(地区)不作分配利润的处理

内容摘要: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二)“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判定与优惠

内容摘要: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境外中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可以不作为受控外国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已经由总局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六、“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税总2010年第1号公告)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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