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走出去”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来源:珠海地税 作者:珠海地税 人气: 时间:2016-04-05
摘要:一、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一)走出去企业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内容摘要: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七、“走出去”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走出去”企业往往要派驻境内员工到境外工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派人员”。

派出机构或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外派人员的人数、外派国家和地区、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等有关纳税资料。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

1、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在我国缴纳人个所得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税额。

2、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机构代征税款。

3、纳税期限

中国大陆公民被派到香港、澳门地区或外国工作,凡由境内机构或企业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工资等收入的,派出机构或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派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凡由境外机构或企业直接支付外派人员的收入,外派人员应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派人员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至于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而对于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因此,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1300=4800元·

4、税收抵免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抵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抵免也采用“孰低”原则,即以纳税人在境外实缴税款与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相比较低者,作为实际可抵免的税额。境外实缴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应补缴差额;高于抵免限额的,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余额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同一国家或地区取得所得的征税中扣除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二)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纳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自行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派人员通常会同时从境内、外取得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对于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其全年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超过12万元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至于纳税申报的地点,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