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营改增之后中央部署推进的今年第二项税制改革重要举措,资源税全面改革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等多个改革亮点和突破,格外引人关注。 资源税全面改革推开后,相关企业负担会不会增加?改革会不会带来资源类产品价格上涨进而影响普通百姓生活?日前,有关财税专家在解读这一问题时给出明确答案:多重因素决定资源税全面改革不会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 “资源税全面改革实施后,水资源将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铁矿、金矿、铜矿和石墨等21种矿产资源将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由于这些资源品目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人担心改革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推高相关产品的价格,进而造成生活成本增加,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他认为,资源税全面改革是一项利民的改革,不会直接或间接增加居民生活负担,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资源税全面改革后,我国的资源税体系将形成绝大部分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仅对难以取得交易价格的粘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目,按照有利于征管的原则,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格局。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资源类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其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并非由资源税税额高低决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更是平移了过去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因此,这次改革不会直接推高资源类产品价格。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近期的宏观经济增长率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在这个阶段,资源类产品价格也会相对稳定,同时,从国家调控价格的角度看,既要考虑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要考虑到改善民生所带来的需求刚性,这也决定了资源类产品价格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适中稳定的水平,而不会因为资源税改革产生较大波动。”白景明说。 其次,此次改革遵循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的原则,将绝大多数资源类收费取消,适当并入资源税,这就保证了在静态上税负不增加。从动态上看,目前国内国外的宏观经济形势都决定了资源类产品价格短期内不会有上涨的趋势。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也向本报记者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资源税全面改革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由于税费负担不增加,资源类产品价格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除了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外,决定企业和居民负担不增加的因素还有税制设计,特别是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日前表示,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有关部门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资源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由此可以判断,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是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白景明表示,这是由我国资源类产品在区域间高度不均衡分布的现状决定的。以水资源为例,北京、河北等北方地区水资源非常紧缺,而西藏、云南等地区水资源则充裕得多。同样,矿产资源在我国各地区也是高度不均衡分布的。因此,必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由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资源开采和利用加以管控。 张斌也认为,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于构建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资源税收入基本上都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赋予地方适当的资源税税政管理权,能让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工具调节地方财政收入。”白景明同时表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本着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来使用中央赋予的税政管理权,在资源类产品价格走高时提高资源税税率,遏制过度开采利用资源的冲动,在资源类产品价格走低时降低资源税税率,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轻装前进,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全面实现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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