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补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制剂的私营企业。前不久,公司因主要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维修,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手续...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制剂的私营企业。前不久,公司因主要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维修,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手续。延期申报后按期结算的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因此,你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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