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提问 为什么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摊销?感觉对这个不是很理解,要么就直接发生费用时走销售费用。如果说后期可收回先记入资产的话,那就逐期慢慢摊销进业务成本,为什么要先进资产再逐期摊销到销售费用啊? 彭怀文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 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损益,除非是明确由客户承担。 为简化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取得合同后发生的增量成本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才会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为什么需要摊销?重点就在于对“增量成本”的理解,以及“预期能够收回”的理解。 销售佣金,必须是取得合同才会发生,所以属于“增量成本”,而且也跟取得合同后的收入直接相关,是收入中提取的的一部分,所以也应根据配比原则在取得合同收入的期间进行摊销。换句话说,佣金是“预期能够收回”的。 通常情况下,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由于跟是否取得合同,以及即使取得合同后收入也跟支出没有正相关关系,所以不能计入成本,然后再摊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