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商资字[2016]22号 2016-10-08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保税港区经发局、高新区商务局、出口加工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本区域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青岛市商务局外资处联系。 青岛市商务局 201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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