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情形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17-05-26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为了解决法人课税制度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兼容问题,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所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要求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但对下列十种情形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同一辖区内设立分公司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联合制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即便是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是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但对同一市(区、县)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为同属一级财政,并且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由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

三、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有公司是实行一级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中,二级分支机构多办是以分公司或办事处形式出现,三级分支机构则是百分之百的办事处形式。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支机构应按零申报处理,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文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同时不能取消税种登记,等总机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二年开始进行就地预缴。

七、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是按照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因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没有以前年度的有关信息,相应就无法计算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所以,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在设立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方依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的剩余期限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九、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取得的所得,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十、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联合制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江苏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江苏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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