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另设北苑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邮政编码:323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田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缙云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松阳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遂昌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和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景宁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龙泉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庆元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四、自2018年7月5日起,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所辖纳税人暂由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管理,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名义对其所辖纳税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场所不变,仍按原业务办理范围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六、全市各县(市)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此前省级税务机构已经挂牌,2018年7月5日市级税务机关完成挂牌。为了保障我市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省局公告”)的基础上,制发此《公告》,对我市改革中的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补充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在市局挂牌后到“三定”方案全面到位的过渡期内,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在市局挂牌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已于6月15日挂牌,各县(市)新税务机构也将随后完成挂牌工作。《公告》是对我市市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县级税务机关尚未挂牌,暂不适用《公告》,仍以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市局挂牌后,总局、省局公告同时生效。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市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原市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和市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如何理解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场所不变,仍按原业务办理范围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一是现有的市本级各办税场所数量和地址均保持不变,且各办税场所的业务办理范围与以往一致。二是登录浙江网上税务局、支付宝“浙江税务” 等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事项,办理途径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12366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了解新机构办税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五、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所辖纳税人的管辖有什么变化? 市级机构改革前,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所辖纳税人的原地税税费种由原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二分局管理,且其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均由原市国税局和原市地税局一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市级挂牌后,仍按原征管体制,则出现了同一纳税人同时由市局和区局管理的矛盾。为保持纳税人办税途径、办税习惯的稳定,降低机构改革对办税方式的影响,在县级“三定”方案到位前,现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所辖纳税人暂由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管理,丽水市莲都区国家税务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名义对其所辖纳税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以保持内部、外部业务流程的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总局、省局的具体安排,我市新税务机构将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结合我市具体实际,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宜进一步补充明确,以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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