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业企业通过短信发布商品销售信息,相关费用能否列入广告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因此,贵企业所说通过短信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不符合上述条件,应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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