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产制品能分开做账吗?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将组合产制品中税率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收入,税务机关认可吗?

  答:  答:成套消费品是一个独立的产品,企业不可能分别核算其中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因为划分没有依据。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税法要求从高适用税率以减少避税的机会。不过,如果改变做法,将成套消费品中的税率不同的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可以分别纳税。在这种方式下,应由包装物生产厂家直接将包装物销售给商家。由于包装环节没有改变产品的性能,而不会被认为是加工制作环节,因此商家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