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2-0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号         2006-02-06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5]运股财字第458/2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2月06日

  税 屋附件: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青岛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800

青岛市

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1250

青岛市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300

威海市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

200

江苏省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市

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500

上海市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50

江苏省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100

江苏省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150

江苏省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500

天津市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0

广东省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0

广东省

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

350

广东省

广东中外运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50

广东省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600

广东省

深圳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500

广东省

合计

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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