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01]3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及有关单据,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农药及原药增值税免税审批手续。主管海关应严格审核,确属列名免税品种的,按规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税放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3号      2001-09-0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国家计划内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2001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农药及原药的范围仅限于附件2、附件3所列品种;附件1所列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及有关单据,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农药及原药增值税免税审批手续。主管海关应严格审核,确属列名免税品种的,按规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税放行。

  三、各关现场操作时,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征减免税方式输入“特案”,采取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零税率)。征免性质选择“国批减免”。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增值税税款保证金和关税的,准予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的,所征保证金和税款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1-3.docx

  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成药清单

  3.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原药、母液清单

海关总署

2001年09月03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