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提取奖励基金和统一发放奖金的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5]财税字第311号 1985-11-04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现根据各地反映,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并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统一发放奖金的国营企业,其所属企业、单位再自行增发奖金的,征收奖金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统一发放奖金的国营企业,其所属企业、单位、再自行增发的奖金,包括用来源于其他奖金渠道增发的奖金,应在发放前向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报告,并得到统一核算的企业已纳入统一申报和缴税的通知后,才能发放。 二、所属企业、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不报告统一核算企业,即自行增发奖金,或以多报少的,在税收方面,为有利于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和堵塞偷漏现象,其未经报批发了奖金面漏缴的奖金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查补入库,并负责将补税的企业、单位所增发的奖金总额和查补的税款,书面函告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需要查补的奖金税款,统一按以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奖金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 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额×30%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额×100%-0.7×月标准工资总额 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二个月标准工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增发奖金额×3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财政部 198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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