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3-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 (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违法违规的处理 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三、执行期限 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如何办理等11个问答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为落实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了相关办理事项,具体怎么办?以下11个问答请收好。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文件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发票已经抵扣,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6.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申报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7.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8.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备案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9.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后,是否还能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文件规定: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时,一些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1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后,设备改作他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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