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号公告都说了些啥

来源:财税知识堂 作者:堂主 人气: 时间:2020-04-27
摘要:很多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偏少,税负较重,又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最后期限。 怎么办? 继续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呗! 5.01 昨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又延期了一年,该文件规定了: 一般纳税

  很多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偏少,税负较重,又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最后期限。

  怎么办?

  继续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呗!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将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又延期了一年,该文件规定了: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以,如果您企业增值税税负重,且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综合考虑后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的,不要错过这次政策延期的机会哦!

  除了延续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外,2020年第9号公告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

  接下来为堂主盘点一下。

  01、降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税率

  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税率减按0.5%征税。

  很多会计朋友看到这个政策后,来问我他们企业销售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怎么按0.5%的税率开票和交税。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0.5%的税率并不适用任何企业,而是仅限于二手车经销商。

  1、如果您不是专门卖二手车的,而是把手里的汽车转卖了,得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7%或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买卖合同,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涉及产权转移的,以书据中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的税率涉及三种情况:

  (1)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再转让税率一般为13%,

  (2)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3)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

  2、如果您是二手车经销商,从5月1日开始,卖出的二手车按0.5%的税率开票和交税。

  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这里有几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0.5%的税率,不区分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即,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专门卖二手车的,销售的二手车都是按0.5%的税率。

  (2)减按0.5%征收可以开专票。

  0.5%的税率与3%减按2%税率不同,这就是一个特殊的税率,所以可以正常开具专票。如果购买方要求专票的,销售方可以按0.5%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报表中填写3%征收率栏次。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都填写3%征收率栏次,2.5%的差额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02、明确了受托处理废弃物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的专业化处理,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大家直观地了解这个政策,堂主做了一个表格。

适用情形 税目 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 专业技术服务 6%
产生货物且归属委托方 加工服务 13%
产生货物且归属受托方 专业技术服务 6%


  03、明确了受托拍卖如何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04、规定了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指的是: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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