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1
摘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共860元。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