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78号 1994-08-16 电力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你部直属企业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你部直属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四川、云南、山东、贵州、福建、广西六省(区)电力公司,华电机械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开发总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统一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 二、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应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提取单项留利、税前归还借款和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机械修造企业实际交纳15%所得税的政策。 四、为增强直属电力企业的还贷能力,对由于实行新税制后的利润(税转利部分)多交所得税部分,1994—1995年财政部定额(10亿元)退给电力企业,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资本金的投入。具体办法是,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中间,凭企业缴款书复印件,由电力工业部到财政部办理预退库,年终清算。 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企业所有的电价收入(包括还本付息电价)都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法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转移收入。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财政部[92]财工字第541号和[93]财工字第133号、271号、第272号、第273号、第274号、第278号、第307号文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财政部 199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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