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66号(医疗体育类623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21]272号 2021-9-1 姜在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港澳人士内地看病报销问题及推动粤港澳医疗协同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落实“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要求,深入推进“健康湾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您围绕粤港澳医疗协同发展、解决港澳居民在内地医疗报销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在有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跨境就医结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促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合作,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我省相关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推动港澳在粤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增加在粤试点医院数量,直接结算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由于我省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主导。作为跨境医疗的服务创新,香港特区政府借助港大深圳医院港资医院的特点,自2015年起在该院推动实施长者医疗券试点计划,符合规定的香港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该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并由香港卫生署与港大深圳医院结算。2019年以来,香港部分商业保险公司还参与了“自愿参保计划”,在一些粤港澳大湾区医院开展医保理赔业务。 从“长者医疗券”或“自愿医保计划”试点情况可以看出,您提出的“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凭有关凭证,直接结算报销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等建议,需要特区政府扩大可享受医保待遇的内地医疗机构范围,并在费用结算上与相关内地医疗机构对接。下一步,建议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牵头,推进香港、澳门居民在大湾区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满足跨境就医的需求,我省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我们也希望您积极向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大力支持推动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等工作。 二、关于推动创新药品流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药品审批方面。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明确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批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2021年1月,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印发《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1年7月31日。首个药品“抗D免疫球蛋白注射液”和首个医疗器械“磁力可控延长钛棒”已运抵港大深圳医院,已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保方面。从医保制度建立伊始,我省就建立了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创新药品按程序调整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提高参保人医保用药保障水平。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发布6版医保药品目录,目前使用的2021版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已达3000多种,国家谈判的创新药品也已纳入了报销范围。从2020年起,在我省居住且办理居民居住证或者工作的港澳居民,可按规定参加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包括各类创新药品在内的医保药品费用均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在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指导下,按照打造“健康湾区”有关要求,重点做好港澳与内地医疗机构对接及医保数据互联互通工作,同时继续按国家部署做好各类医保药品的保障工作,确保相关创新政策措施在大湾区安全、平稳落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登录我省政府门户网站,了解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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