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财金[2019]20号 2019-7-30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设区市金融监管局(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发展支小支农主业 (一)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弥补市场不足,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运作。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中农户认定标准规定,聚焦我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涉农科技、绿色贷款、创新创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发展领域,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逐步压缩大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实现支小支农业务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部分,继续执行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 (二)降低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适时调降融资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二、完善银担合作分险机制 (一)建立银担合作机制。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担保授信准入、免收保证金、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及放宽代偿期限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审批时效,不得附带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兴业银行、省农信联社、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我省银担合作机制。 (二)落实分险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2019至2021年,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项目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符合“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规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项目、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再分险20%。 三、优化财税激励政策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2019至2021年,对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补偿。 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各地要做好融资担保业务的降费奖补工作,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奖补激励。 实施再担保贴补支持。2019至2021年,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按照其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额的1.5‰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补助。省再担保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开展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再担保业务,为融资担保机构分险的代偿赔付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目标,以省再担保机构为龙头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鼓励各级通过再担保、控股或参股等方式合作,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避免层层下设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出资人应适时补充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类主体注资和捐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多元化的资金补充机制。 (二)强化省再担保功能。省再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强风险监测、提示和报告。 (三)加强联动协作。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大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加强与省再担保机构对标合作,提高融资担保业务对接效率,主动融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增强信息交流共享;要跟踪分析业务运行情况,不断做强机构、规范业务、严控风险,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五、增强服务防控风险 (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我省金融信息服务云数据库,支持担保机构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 (二)加强风险管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定期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踪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融资担保申请,防止转嫁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按相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不得转移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对获得代偿补偿的不良贷款要积极参与推动追偿工作。 六、完善监管考核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奖补等重要依据。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列入有关方面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参与体系建设、业务覆盖面、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风险防控等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业务收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