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税二字[1985]19号 1985-5-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6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市建制的地区,应按市区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镇建制的地区,不分隶属哪一级,应按镇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 二、目前各地城建部门对于市区是按建成区和规划区来划分的,征收城建税应以哪一种划法为依据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当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为准。 三、在城镇以外的大企业按1%征收城建税,负担较轻,是否能按镇的税率执行的问题,城建税是按纳税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税率的。对一些企业在工矿区或在城镇以外,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交纳“三税”多少,都应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交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库的,同时退还城建税。 六、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缴纳城建税问题,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应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行、处),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七、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待请示省人民政府后再作具体规定。 云南省税务局 1985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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