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6]408号 1996-11-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总更正预算收入的问题,造成预算收入入库数字不准,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也不利于对预算收入缴库进行监督。为了保证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现就有关更正预算收入错误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错误更正,原则上由发生错误的单位进行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三、国库办理更正事项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四、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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