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外〔2009〕125号 2009-04-24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外〔2008〕55号)要求,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便利证明申请人,规范国税部门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就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出具主体 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单位。 二、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操作流程 (一)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证明申请人,需向企业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如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证明申请人,还需向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如下资料: 1、总机构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说明。 (二)受理和初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证明申请人递交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初审通过后,受理单位填写《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表》(附件1)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原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三)审核和出具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进行工商登记信息审核; 2、审核证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将有局长签字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返还报送单位,复印件和其他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交证明申请人。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规则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对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编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为10位,规则如下:第1、2位数为开具证明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数为开具单位代码,杭州为01;第5、6位数为受理单位代码,代码如下:开发区01、上城02、下城03、江干04、拱墅05、西湖06、滨江07、萧山08、余杭09、富阳10、临安11、建德12、桐庐13、淳安14;第7至10位数由出具单位依序编号。例如:证明编号0801010001代表2008年(08)杭州市国家税务局(01)开发区分局(01)的第1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0001)。 四、报备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局的受理、审核部门名单书面形式报市局(国际处)备案。以后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报市局。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台账》(附件2),将申请表原件与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一并保存备查,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填写《备案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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