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2]6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5
摘要: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66号            2002-03-2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

  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条款失效]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

  3.税法所规定的定额或定率费用扣除标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个[1998]29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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