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66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 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条款失效]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 3.税法所规定的定额或定率费用扣除标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个[1998]29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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