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会[1994]37号 1994-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沪财会[1996]1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08月17日 附件一 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集联营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 个体工商户暂不属于实施范围。 会计证的颁发对象为现职在岗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专业审计人员不属于发证对象。 第四条 会计证由上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所需工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在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除工本费外,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其他发证费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县财政局或市业务主管局(含局级主管公司,下同)财务处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即: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市属单位,由主管局财务处负责。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给经费的市委各部和市府各委、办、局,如果没有设立财务处的,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负责颁发和管理。 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外省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如少数确需在沪办理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书面委托,向本市代管局财务处或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发证。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 上述财经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财务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税务、商品学、价格学、保险、计划、统计、企业管理、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学、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贸易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基本建设经济、经济信息学、国民经济管理等专业。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符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有关发证机关组织实施。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第七条 会计专业知识的考试,采取“培训全面放开,考试全市统一,培训与考试严格分离”的原则。 1、会计专业知识的考试对象,包括:既未评审会计专业职务(职称)、又不具备财经专业学历的现职在岗会计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其他人员。 2、全市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由市财政局统一供应。 3、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局财务处、各有关专业学校,凡具备教学场所、管理班子、相应师资等办班条件的,都可进行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4、各科考试在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评分标准。 5、考试暂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末进行。考试成绩四门科目全部合格,发给会计岗位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作为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会计人员会计证申请表》(格式附后(编者注:略))一式三份,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填写《申请会计证汇总表》(格式附后(编者注:略))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表一并报发证机关申请颁发。 各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并将《申请会计证汇总表》录入软盘,汇总后打印一份,并连同录入的软盘一起报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据以领取会计证。 第九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考试)、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专业职务、行政职务、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报考)、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附页所列各项内容,必须每年记载一次。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如上年度在会计证上,没有填写应记载的内容和未经单位财会机构、人事部门盖章,则在本年度,该会计证即告自行失效。持无效会计证从事会计工作的,视同无证上岗。 第十二条 会计证实行全市统一换证制度。一般为每五年换证一次。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入方发证机关在会计证上加盖公章,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附件二 上海市会计证发证机关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对本市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及其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杨浦、虹口、闸北、普陀、长宁、静安、黄浦、南市、卢湾、徐汇、浦东新区(浦东)、宝山、嘉定、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等区县财政局,各自负责本地区的区县属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五分局(市五),负责金山卫石化地区的地方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凡在区县(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以及市属单位所办的“三产”,按照“三产”所在区县(地区)的属地原则,分别由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五分局负责发证和管理。 二、冶金、化工、机电、仪表、纺织、轻工、二轻、医药、郊县工业(郊工)、梅山、有色、汽车、电气、长江、物资、机械成套设备(成套)、交运、港务、建工、建材、市政、公用、房管、园林、环保、环卫、住宅、农场、农业、畜牧、外经贸委(经贸)、商一、商二、供销、粮食、水产、旅游、锦江、新亚、东湖、衡山、石油、科委、体委、教育、高教、卫生、劳改、民政、电影、广播电视(广电)、文化、出版、社会科学院(社科)、生产联社(生产)、信用联社(信用)等设立财务处的委、办、局,各自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即市属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上述名单如有遗漏,请来文与我局联系,并说明是否设立财务处,以及所属单位数和会计人员数。 凡在市财税直属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市属单位所办的“三产”,由上述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负责发证和管理。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负责由其供给经费的市委各部、市府各委、办、局和市级各人民团体及其直属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处直接供给经费的各市级单位、市财政局机关内部及其直属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附件三 上海市会计证1994年度换证办法 根据《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会计证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会计证换证工作。现将上海市会计证1994年度换证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证换证的范围,为现职在岗的会计人员和返聘在岗的离退休会计人员。 非现职在岗会计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未返聘在岗的会计人员,已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未满一年的会计人员,以及不符合《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发证范围、发证对象和发证条件的其他人员,则都不属于会计证的换证范围。 二、会计证换证的时间,定为:自文到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逾时不再办理换证,而一律按新进会计人员申请颁发会计证。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会计证,旧会计证相应废止。 三、新会计证的式样和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所需的换证和发证的数量,经审批汇总后向我局统一购买。 新会计证的证套,由原来的红色,改印为蓝色封套。其证芯,则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变动: 1、增加一页“工作单位调动情况”; 2、部分调整记载内容和注意事项; 3、在附页上分别印定1993年度至1999年度。 四、换发会计证由各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其工作程序分为: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机关批准。 1、本人提出申请。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现仍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方能提出申请换发会计证,并将旧会计证交给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 2、单位审查汇总。财会机构负责人应会同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持证者为本单位在岗会计人员后,填写《会计证换证汇总表》(格式附后(编者注:略))一式四份,连同旧会计证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基层单位报送的换证汇总表和旧会计证进行审核,并在换证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后,报送发证机关。 4、发证机关批准,发证机关按照本换证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同意的,在换证汇总表的“会计证证号”栏内顺序编写新会计证的证号;否则,在该栏内填写“不同意”)后,将换证汇总表一份并录入软盘报送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领取会计证。 五、1994年度会计证换证应在1993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首先,由单位财会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在会计证1993年度附页上填写应记载的内容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发证机关审批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六、自文到之日起,各发证机关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颁发新会计证。 1、经过去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考合格,并已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的; 2、财经专业大中专毕业生,或经过成人教育取得财经专业学历,并已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的; 3、今年7月底之前,经过会计专业知识四门课考试合格(今年7月底尚在培训中的,须参加明年全市统一考试),并已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请各发证机关立即通知所属单位办理申请领取新会计证手续,并将《申请会计证汇总表》录入软盘,汇总后打印一份,并连同软盘一起于9月10日前报我局领取新会计证,逾时概不受理。 附件四: 上海市会计证填写说明 一、第一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发证机关”,由区县财政局或局财务处加盖公章。 “证号”、在“沪”与“财证字”之间填写区、县、局名,如“黄浦”、“松江”、“机电”等;编号采用“七位数”,前两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后五位数自“00001”号起顺序编号。 二、第二页(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 “学历及专业”,指初中毕业、高中毕业、中专毕业、大专毕业、大学毕业等;中专以上学历,还需在括号内填明什么专业。 “参加会计工作”,指开始参加会计工作的时间。 “会计专业职务”,指已评定的会计职称。尚未评定的,则填“无”。 “行政职务”,指财务科长、资金组长、出纳、记帐、成本核算、主办会计等。 “相片”,贴一寸照片,并加盖骑缝钢印。 三、第三页(会计专业职务评聘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 “×年×月评定”后的括号内,分别不同情况填写:“评审通过”、“考核认定”或“统考合格”。 四、第四页(工作单位调动情况),由调入单位填写。 调入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后,以便函形式,并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请调入方发证机关加盖公章。 五、附页,分别按所属年度记载,由所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填写。 “培训进修”,指各种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等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工作变动”,指行政职务提升,会计岗位调动,调离财会岗位从事其他工作等。 附页所列各项目,如年度内没有发生,则需填上“无”,同时,单位财会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须在附页上分别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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