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13号 1994-07-2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香皂生产企业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对生产企业已将上述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已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部门应办理退税,企业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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