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41号 2001-02-26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年审的意义和重点,注意年审的方法,讲究年审的实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年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保证2000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2000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国税机关在年审时,应就一般纳税人所报送的年审表等税务资料严格进行审查和结算,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年审表数据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涉及到应补增值税的,应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限期补交税款。 四、对经税务稽查的一般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审查其是否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正确地调整了相关账务。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外企业,除长沙地区的由省局涉外分局审批外,其他各市、州的涉外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市、州国税局税政法规科审批。 六、各地在年审时,应一并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的规定执行。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年审的有关情况、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报表》(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及《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件附件)于2001年6月底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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