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6]195号 2006-9-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在2006年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60元进行纳税调整的,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一并进行清算。 二、由于我市2006年度各行业执行的核定征收税负水平基本与纳税人目前实际经营的收支水平相吻合。因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6年下半年纳税申报时不作相应调整。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本次调整计税工资政策通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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