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二[2001]31号 2001-1-20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仅限于县(区)以上政府发文确定的骨干企业、优势工程企业,并报经市地税局核准后,暂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的余额,按浙嘉地税二[1999]162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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