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2022-03-01 (2022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7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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