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1
摘要: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2022-03-01

  (2022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7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