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1]43号 2001-03-19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既是税收协定国间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重要税收征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部门应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联系,请各地把专职负责人的名单报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国税机关的沟通、配合、协作,认真解决核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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