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NB04E,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35010319******1926):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7月所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2130,发票号码00513706-00513730、00561136-00561155;金额合计4,201,936.04元,税额546,251.69元,价税合计4,748,187.73元)所涉及的业务符合关于“交易真实性判定”情形,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证明:1.集美区局纳税评估移送资料;2.2021年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票认证情况;3.对公账户查询结果;4.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核查资料、文书送达材料;5.2021年申报数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2021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合计4,201,936.04元,税额546,251.69元,价税合计4,748,187.73元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17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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