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2001]100号 2001-02-2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在申报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将其外经贸批准的成员企业(或分厂)名单登记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第3页中。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上报市局审批。对报批后,追加或撤销的成员企业,应相应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第3页的内容,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见上期。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