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248号 2005-06-13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把握好纳税评估与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关系。纳税评估是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方法和有效措施,也是开展税源管理的基础。总局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角度,把审核评税工作作为纳税评估工作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对审核评税工作、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等进行了重新定位。各地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将纳税评估与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工作有机融合,进一步强化纳税评估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汇算清缴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目前进行的汇算清缴工作,围绕降低外资亏损面,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初评、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纳税评估实地调查等环节的工作,积极探索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的新方法,保证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性,提高汇算工作质量。 各地请在8月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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