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7]119号 2007-04-1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局于6月10日前将完成推行户数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自4月起,对总局当月下发的和以前累计比对异常(包括缺联、不符、重号)的废旧物资发票,在完成审核检查前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完成审核检查后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给予准予抵扣、不予抵扣、进行处罚、移交稽查等相应处理。 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6号)的有关规定,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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