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2]27号 2002-02-0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国税部门或企业询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第4季度所得税预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就地缴税企业第4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必须于次年1月15日前申报预缴。汇缴企业由成员企业逐级申报汇总在总机构预缴,申报时间县级成员企业为1月15日,地市级为1月25日,区级为2月5日。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改在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申报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检查起始时间问题 由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的推迟,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间应从5月1日起进行。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有关材料及时间问题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就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及附表、报表软盘; (三)税源变化情况分析(可与工作总结一起);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包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减征税款)情况统计表;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各地、市国税局务必将上述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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