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7]29号 2007-03-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是加强行业税收征管的必要措施,也是做好双向申报的前提,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充分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二、要注意新旧版发票式样、使用范围、开具要求的区别,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和使用新版《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新版发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使用。 三、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造册工作,并于4月3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后再进行缴销。 四、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税控器具前,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暂时使用计算机开具。 五、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在网上发布。各级地税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28号通知的规定,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将另行部署。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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